計勇強:建議道路交通異地違章可就地處理
發布時間:2005-04-25 09: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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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民建麗水市委會計勇強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理,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目前由于各地交通技術監控設施的增設和執法力度的加強,本身屬跨區域交通運輸活動的交通駕駛違法行為處罰案件不斷俱增,其中,不少部分違法(單位)駕駛人事后在居住(注冊登記)地收到異地(行為地)交警部門的交通違法通知書,但使(單位)駕駛人尷尬的是,無論你是否對違法行為認可,均要求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到異地(行為地)接受處理。
交警部門就此處理方式并未有違法和過錯,但未必是最佳之舉,此方式未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和“便民高效”的行政執法原則要求,在當今信息網絡捷便的信息互通時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完全可以采取委托方式,委托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處理,切實為行政相對人減少一些人力、物力上的累贅。
為此建議:交通管理部門對不在本區域內的交通違法行為人的事后違法行為處罰時,也可委托授權當地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由行為人到當地交管部門接受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