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 努力提高我市的法治水平
發布時間:2004-09-08 1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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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十屆四次會議通過后,將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它是我國行政法治建設領域一部極其重要的法律。認真學習并貫徹實施該法所體現的新的執政理念和新的行政制度,必將大大改善政府法治建設的現狀。
行政許可也就是我們通常據說的行政審批,是行政機關依法對社會、經濟事務實行事前管理的一種手段。具體而言,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經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或者確立其特定身份的行為。它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權益,關系到行政機關自身的廉潔與效率,關系到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環境。
為促進行政許可法在我市的全面貫徹實施,提高我市的法治建設水平,特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舍棄超權限設定的審批權力。建設有限政府。
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設定作了嚴格的規定。它只賦予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或發布的決定、省級及較大城市的人雙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具有行政許可的設定權。此外還賦予省級人民政府的規章,具有設定不超過一年實施期的臨時性的行政許可。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機關和規范性文件都無權設定行政許可。 行政審批的過多過濫,是我國行政領域的嚴重弊端。國務院先后二次在全國范圍內廢止了近1200項的審批事項,但在舊的審批權被削減的同時,新的審批事項又不斷涌現。一些“含金量”高的審批事項又改頭換面以新的面目出現。
在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過程中,首先要認識到,有些行政許可雖然是必不可少的,但它不是萬能的,這的成本很高,極易產生腐敗。過多地使用審批手段,提高了市場準入的門檻,抑制了人們的創造活力,抑制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的發揮,妨礙了市場的開放和公平競爭。其次要對現有的行政審批事項逐一進行鑒別和審查。審查其設定是否符合許可事項,應盡快其法規依據和辦理程序按規定的方式公開。
規范行政收費,建設廉潔政府
行政機關利用行政許可亂收費是群眾深惡痛絕的一個頑癥,也是一些行政機關對行政審批樂此不疲的內在動因。有的行政機關將交費成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主要條件或唯一條件,在許多人的印象中產生了“審批就是收費”的錯覺。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中的收費原則和規則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了行政許可不收費原則。行政許可的實施和事后監督檢查過程,不收費是基本、普遍的原則,收費是特別的例外。行政機關實施這種特別的例外??收費行為,必須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特別規定。就是說,在行政許可過程中,除了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要收費的之外,其他類型的規范性文件規定收費項目均違背了行政許可法。這種對收費的限制不僅在作出許可的過程中應當遵循,而且在許可事項的事后監督檢查和年度審驗過程中也應遵循。行使各項行政許可權及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應對現行各項收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逐項審查。
實行公開行政,建設透明政府
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了行政過程中的公開原則。具體的公開內容有:法規公開,實施過程公開,結果公開。
行政許可法要求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并供公眾查閱,對涉及第三方重大利益的行政許可應告知第三人,并賦予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以陳述意見的權利。對有關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以公開招標、拍賣方式確定行政許可。
行政權力從本質上看是公眾賦予政府的,社會公眾的知情監督是這種權力的內在要求。貫徹行政許可法的公開原則必須打破行政審批過程和結果的神秘化狀態,杜絕暗箱操作,確保政府信息供社會公眾共享。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信息外,公眾應有權查閱。我市各級行政機關應認真檢查自己限制公眾查閱的種種土政策是否應當廢止,檢查自己在提供查詢時收取高額查詢費的做法是否應當改變。
堅持公正、公平、便民的程序,建設誠信高效政府。
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變更、延續等環節的具體行為形式、時限等程序性問題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同時對一些特定的許可事項又規定了特別的程序。
以往的行政許可程序存在的主要問題,除了缺乏公開透明外,還缺乏有效的公平機制。由于程序上的任意性,賦予了行政機關以太多的自由權,幾乎把義務和風險多給了社會公眾和申請人。大部分行政機關收取申請材料后沒有任何憑據出具,有的是一收了之,而沒有了下文;有的是長期的沒完沒了的審查而久拖不決;有的是反復多次地向申請人索取材料而擾民不斷;有的是不予許可但沒有說明任何理由;有的是許可事項事關第三人或社會公眾利益卻沒有給予參與表達意見的機會。總之,行政機關有太多的理由和借口來應付相對人的請求。申請人面對如此境況,所剩下的除了找后門、托關系之外還有別的選擇嗎?
行政許可法對此有了癥下藥的措施,除了以上論及的公開程序外,如它規定了申請人可委托他人代為申請;受理或不受理申請均要出具書面憑證;對材料不齊的應一次性告知補正內容;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天內作出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經批準的可延長十天;對不予許可的決定應書面說明理由;對許可事項涉及第三人或社會公眾利益的應告知有聽證權。對事關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市場準入的,應通過招標、拍賣等方法作出許可。
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是我們的基本治國方略。法治文明是政治文明的具體體現。衡量一國一地的法治水平的主要標準是政府(廣義的政府)對法律的尊重程度和政府的執法守法水平。行政許可法的生效已指日可待,我們應以積極認真的工作態度,周密的工作部署為行政許可法的順利實施而努力。當前迫切所要做的除要做好法律的學習宣傳工作之外,有關行政機關還應組織設計好具體的操作規程,把具體法律制度落實在每一項許可事項上,落實在每一項許可事項的每一具體環節上,這既是實施法律的基礎性工作,也是一項創造性的工作。
行政許可法的可貴之處不僅僅在于它設計了一系列比較科學合理的具體行政法律制度;還在于它所體現出的追求公開透明、追求高效廉潔、重視程序公正、限制公權膨脹等新的執政理驗;更在于它對這此執政理驗已不是僅僅停留在口號上,而是落實在具體的施政實踐上。我們認為,這些執政理驗不應僅僅局限在行政許可領域;它對政府的其它所有行政事務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它也不應僅僅局限在行政機關,它對我們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等所有國家政治機關均是不可或缺的。如此認識政許可法的作用之重要、影響之深遠、意義之重大是毫不為過的。我們期待,通過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人們在與機關接觸辦事時將少碰到些任意性,多碰到些規范性;省碰到些霸氣、冷氣和銅氣,多碰到些和氣、熱氣和清氣。
行政許可也就是我們通常據說的行政審批,是行政機關依法對社會、經濟事務實行事前管理的一種手段。具體而言,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經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或者確立其特定身份的行為。它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權益,關系到行政機關自身的廉潔與效率,關系到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環境。
為促進行政許可法在我市的全面貫徹實施,提高我市的法治建設水平,特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舍棄超權限設定的審批權力。建設有限政府。
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設定作了嚴格的規定。它只賦予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或發布的決定、省級及較大城市的人雙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具有行政許可的設定權。此外還賦予省級人民政府的規章,具有設定不超過一年實施期的臨時性的行政許可。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機關和規范性文件都無權設定行政許可。 行政審批的過多過濫,是我國行政領域的嚴重弊端。國務院先后二次在全國范圍內廢止了近1200項的審批事項,但在舊的審批權被削減的同時,新的審批事項又不斷涌現。一些“含金量”高的審批事項又改頭換面以新的面目出現。
在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過程中,首先要認識到,有些行政許可雖然是必不可少的,但它不是萬能的,這的成本很高,極易產生腐敗。過多地使用審批手段,提高了市場準入的門檻,抑制了人們的創造活力,抑制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的發揮,妨礙了市場的開放和公平競爭。其次要對現有的行政審批事項逐一進行鑒別和審查。審查其設定是否符合許可事項,應盡快其法規依據和辦理程序按規定的方式公開。
規范行政收費,建設廉潔政府
行政機關利用行政許可亂收費是群眾深惡痛絕的一個頑癥,也是一些行政機關對行政審批樂此不疲的內在動因。有的行政機關將交費成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主要條件或唯一條件,在許多人的印象中產生了“審批就是收費”的錯覺。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中的收費原則和規則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了行政許可不收費原則。行政許可的實施和事后監督檢查過程,不收費是基本、普遍的原則,收費是特別的例外。行政機關實施這種特別的例外??收費行為,必須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特別規定。就是說,在行政許可過程中,除了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要收費的之外,其他類型的規范性文件規定收費項目均違背了行政許可法。這種對收費的限制不僅在作出許可的過程中應當遵循,而且在許可事項的事后監督檢查和年度審驗過程中也應遵循。行使各項行政許可權及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應對現行各項收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逐項審查。
實行公開行政,建設透明政府
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了行政過程中的公開原則。具體的公開內容有:法規公開,實施過程公開,結果公開。
行政許可法要求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并供公眾查閱,對涉及第三方重大利益的行政許可應告知第三人,并賦予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以陳述意見的權利。對有關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以公開招標、拍賣方式確定行政許可。
行政權力從本質上看是公眾賦予政府的,社會公眾的知情監督是這種權力的內在要求。貫徹行政許可法的公開原則必須打破行政審批過程和結果的神秘化狀態,杜絕暗箱操作,確保政府信息供社會公眾共享。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信息外,公眾應有權查閱。我市各級行政機關應認真檢查自己限制公眾查閱的種種土政策是否應當廢止,檢查自己在提供查詢時收取高額查詢費的做法是否應當改變。
堅持公正、公平、便民的程序,建設誠信高效政府。
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變更、延續等環節的具體行為形式、時限等程序性問題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同時對一些特定的許可事項又規定了特別的程序。
以往的行政許可程序存在的主要問題,除了缺乏公開透明外,還缺乏有效的公平機制。由于程序上的任意性,賦予了行政機關以太多的自由權,幾乎把義務和風險多給了社會公眾和申請人。大部分行政機關收取申請材料后沒有任何憑據出具,有的是一收了之,而沒有了下文;有的是長期的沒完沒了的審查而久拖不決;有的是反復多次地向申請人索取材料而擾民不斷;有的是不予許可但沒有說明任何理由;有的是許可事項事關第三人或社會公眾利益卻沒有給予參與表達意見的機會。總之,行政機關有太多的理由和借口來應付相對人的請求。申請人面對如此境況,所剩下的除了找后門、托關系之外還有別的選擇嗎?
行政許可法對此有了癥下藥的措施,除了以上論及的公開程序外,如它規定了申請人可委托他人代為申請;受理或不受理申請均要出具書面憑證;對材料不齊的應一次性告知補正內容;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天內作出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經批準的可延長十天;對不予許可的決定應書面說明理由;對許可事項涉及第三人或社會公眾利益的應告知有聽證權。對事關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市場準入的,應通過招標、拍賣等方法作出許可。
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是我們的基本治國方略。法治文明是政治文明的具體體現。衡量一國一地的法治水平的主要標準是政府(廣義的政府)對法律的尊重程度和政府的執法守法水平。行政許可法的生效已指日可待,我們應以積極認真的工作態度,周密的工作部署為行政許可法的順利實施而努力。當前迫切所要做的除要做好法律的學習宣傳工作之外,有關行政機關還應組織設計好具體的操作規程,把具體法律制度落實在每一項許可事項上,落實在每一項許可事項的每一具體環節上,這既是實施法律的基礎性工作,也是一項創造性的工作。
行政許可法的可貴之處不僅僅在于它設計了一系列比較科學合理的具體行政法律制度;還在于它所體現出的追求公開透明、追求高效廉潔、重視程序公正、限制公權膨脹等新的執政理驗;更在于它對這此執政理驗已不是僅僅停留在口號上,而是落實在具體的施政實踐上。我們認為,這些執政理驗不應僅僅局限在行政許可領域;它對政府的其它所有行政事務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它也不應僅僅局限在行政機關,它對我們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等所有國家政治機關均是不可或缺的。如此認識政許可法的作用之重要、影響之深遠、意義之重大是毫不為過的。我們期待,通過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人們在與機關接觸辦事時將少碰到些任意性,多碰到些規范性;省碰到些霸氣、冷氣和銅氣,多碰到些和氣、熱氣和清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