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對農村金融改革與發展的專題調研后,發現:目前,農村金融十分薄弱、無法滿足需求的問題仍然嚴重。尤其是在欠發達地區,金融機構服務網點少,農民無法獲得信貸資金的支持,甚至連簡單的存款業務也非常不方便。而目前已試點的村鎮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由于數量少,且機構全都設在縣城,因此實際上并沒有提高農村金融服務的覆蓋面。要真正解決欠發達地區農村金融服務問題,必須大力發展農村資金互助社。為此建議,政府相關部門盡早出臺農村資金互助組織試點辦法及配套政策,以解決欠發達地區農村生產生活所需的資金問題。
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是農民自己的“銀行”。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銀監發〔2007〕7號)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農村資金互助社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7〕10號)的要求,開始在中西部、東北和海南省的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以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定貧困縣和省定貧困縣及縣以下地區組建發展農村資金互助社。2008年10月18日,銀監會將試點范圍已從6省(區)擴大到全國31個省(區、市)。
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是對現行農村正規金融服務供給不足的一種補充,對建立多層次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合作制原則基礎上,建立在地緣、血緣關系和村落小農經濟基礎上的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能保障社員之間信任和信息對等,這是開展資金融通的基礎,也是提高抵御金融風險能力的保證,是未來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發展方向。為滿足農村金融需求,更好地服務“三農”建設,應盡快制定出臺農村資金互助社的配套政策。
為此建議:
1、鼓勵地方發展農村資金互助社,開展試點工作,盡快出臺地方性的《農村資金互助社試點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定位。發展農村資金互助組織,應該始終以農民為主體,以村落為邊界,資金互助合作組織業務范圍僅限于社員,初始規模可限制在50萬元以內,作為金融機構末梢的一種補充,切忌貪大、盲目發展。目前,各地對建立新型金融機構表現出了極大的熱情,紛紛籌建,其目的是追求自身的發展和利潤,很難真正為農民服務。因此,金融監管部門要嚴格把關,防止一些企業以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為名,鉆政策空子,保障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健康發展。
2、要拓寬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的資金來源渠道。目前,一些地方試點的資金互助組織的資金來源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來源于農村社區內的農民,二是財政扶助資金的注入,三是其他組織和個人的資助。欠發達地區農民本來就缺乏資金,外部資助是有限的,指望財政大量注入也是不現實的;所以這三個渠道難以完全滿足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資金需求。要解決這個問題,資金互助社必須與農村信用社等現有金融機構建立一種緊密的合作關系,互助社可以在固定金融機構開戶,將暫時不用的資金存放在該機構,金融機構則提供一定量的融資和其他金融服務。政府及監管部門應在稅收等政策上鼓勵和支持這種多贏的合作。
3、加強與完善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內部管理。要堅決貫徹“民有、民管、民享”的基本原則,加強指導和監督,促使農民資金互助組織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特別要強調其民主性、透明度,杜絕內部人控制,防止合作組織異化。在試點階段,要堅持寧缺勿濫,切忌政府包辦,一哄而上。要把試點工作做細、做實,取得經驗后逐步推廣。
4、給予相關政策的支持。要保證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生存和可持續發展,各級財政和金融監管部門應給予相關政策扶持。目前,資金互助合作組織執行著與當地農村信用社持平或者略低的借款利率,利率上沒有顯著的優勢。而且,管理人員都是義務的,管理也需要一定資金。這種狀況很難使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維持長久。要研究通過撥付財政周轉鋪底資金,從而放大供給,促進聯合,同時產生的利息收入可彌補資金互助合作組織制度成本,幫助其建立風險補償金。
5、管理上不能脫離農村的實際。監管部門應結合農村實際,放寬對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管理人員的要求。農村很多優秀人才的學歷并不高,有的只有小學水平,但他們做民間放貸控制風險的能力很強,要相信農民的智慧。對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不必實施嚴格、繁雜而漫長的審批程序,而應該實行報備核準制。特別是對經濟發展相對落后、自然資源比較豐富的地區,對農民自辦產業化生產和農產品加工,應給予特事特辦的優惠政策,政府財政和金融機構也應給予低息或免息政策,支持當地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發展。
6、加強對農民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強化農民的合作意識和金融意識。目前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發展表明,農民有合作需求,并且愿意合作,合作的基礎是存在的。但是,合作成功的關鍵還在于合作意識、合作理念和金融意識,以及對合作原則的正確理解和把握。因此,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應加大資金和技術力量的投入,開展對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成員的培訓,使農民了解相關的金融業務,從而保障資金互助合作組織健康發展。必須使農民充分認識到“合作是自己的事”,通過開展對農民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使農民提高對合作組織的認識,激發他們合作的意愿,提高他們的合作能力。
作者:浙江省政協常委、省政協農業與農村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浙江工商大學金融學院副院長錢水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