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完善馳名商標認定的建議
發布時間:2011-09-13 16:41:32
|
作者: 毛瑩
針對當前馳名商標司法認定被濫用情況,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規范了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制度。但從這幾年的司法實踐來看,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制度的異化現象又有所回潮,許多聞所未聞的商標一夜“馳名”,馳名商標幾乎泛濫成災。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已成為特殊中介群體策劃的一場商業游戲,一些中西部經濟相對落后地區的中級法院,也異化為游戲的主角。馳名商標的泛濫,引發了公眾對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公信力的廣泛質疑,靠自己與自己打官司來獲取馳名商標,亦完全違背“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初衷,應引起國家相關單位的高度重視。
在我國,馳名商標的申請必須通過工商行政認定或司法認定兩種途徑。在申請認證的過程中,由于按照行政程序申請馳名商標一般需要一兩年時間,甚至更長,加之每年馳名商標有名額限制,認定的難度較大。而司法認定不僅周期較短、收益可見,而且可以在地方中級人民法院完成,因而成為了許多企業的首選方式。但造成馳名商標泛濫的根本原因,仍是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制度中存在的法律弊端:
一、司法認定“門檻”過低,主體過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的《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的第二條規定,全國400多個擁有商標民事案件審理權的中級法院和指定的基層法院都有權認定馳名商標。馳名商標,是指在全國范圍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商譽的商標,是一個全國性的概念,但某商標全國知不知名,各級地方性法院很難掌握。在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很少征詢有關知情的職能部門的意見,其局限性就很難避免。
二、司法認定缺乏統一科學的認定標準。各地中級人民法院在具體操作標準上不統一,法律適用上存在較大的差異,使一些本來無法獲得認定的中小企業鉆了法律的空子。為了改變這種狀況,各地法院紛紛制定出臺當地的指導意見,但由于沒有全國統一的細化認定標準,反而導致各地法院掌握的裁判尺度更為多樣,數量眾多的馳名商標司法認定主體與參差不齊的法官層次,使得部分經濟落后地區的中級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成為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專業戶”。
三、馳名商標司法認定行為的被動性造成馳名商標缺乏后續管理和退出機制,“馳名商標”金字招牌的獲得幾乎一勞永逸。司法行為的被動性,使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對于商標糾紛的真實性往往會略視審查,而僅對當事人雙方所提供的爭議材料、證據予以關注,從而產生了司法認定在法律方面的漏洞。同時,作為“榮譽稱號”的中國馳名商標,在授予企業后是處于一種持續變化的狀態,可能存在著企業在法院判決時,具備認定中國馳名商標的相關條件,但是隨著企業經營情況及產品質量、信譽情況的不斷變化,而逐步喪失馳名商標的相應條件與要求的情形。目前的行政和司法認定的雙軌制還無法實現工商部門將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予以撤銷。因此,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無論該企業的經營狀況及產品質量、信譽情況如何變化,都無法實現有效地進行管理和退出。作為被動處理糾紛的人民法院,也無法在沒有糾紛、訴訟的情況下,主動撤銷自己認定的馳名商標。
為避免“馳名商標”司法認定過多過濫的現象,維護司法的嚴肅性,建議完善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法律制度,主要有:
一、盡快完善細化有關認定馳名商標的立法,增強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可操作性,加強對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監督與管理。一是,提高認定馳名商標的“門檻”,即提高司法認定的法院級別。如,2011年浙江法院明確提高司法認定馳名商標門檻,今后省內涉及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案件,統一由省會城市杭州和副省級城市寧波兩家法院集中管轄,而且最終結果必須由省高院核準。二是,制定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認定馳名商標的標準。建議最高院聯合國家工商總局,共同深入調研,形成統一的馳名商標認定的標準,進一步細化認定要求。在各級人民法院形成統一性的認識,促使其嚴格掌握認定馳名商標尺度與標準,嚴格控制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數量和質量。
二、強化行政、司法協作機制,變各自認定為合辦認定,加大馳名商標的后續管理,健全退出機制。一是,改變目前的行政和司法認定的雙軌制,建立馳名商標認定的橫向協調與溝通機制,信息互通與共享機制。二是,對于經司法途徑認定的馳名商標,工商部門同樣應有權進行管理,管理機關應該是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于明顯不符合馳名商標相關條件,有權提請法院重新予以認定,以實現有效退出。三是,改變目前90%以上的馳名商標多由司法認定的不合理格局,建議進一步收緊司法認定,今后“馳名商標”司法認定應從屬于行政認定。法院在認定馳名商標的,應當依照《商標法》等相關規定認定馳名商標的五個因素進行審查。
三、加強對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法院內部復查,和人大、檢察機關監督檢查。一是,由全國人大成立專案督查組,針對馳名商標泛濫現象,提請司法系統進行清理整頓,對近三年審理的馳名商標認定案件,一旦查實到當事人在審查過程中,以虛假訴訟獲得馳名商標認定的,依法撤銷一批不正當認定。特別對重點地區如內蒙古、湖南、湖北、江西、陜西等地法院審理的案件進行督查。二是,檢察機關的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可以將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納入監督范圍,反貪、反瀆職檢察部門應加大對涉及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舉報材料的查辦力度。對參與制造虛假訴訟的有關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參與制造虛假訴訟案件的律師,依法吊銷執照;對參與制造虛假訴訟案件的審判公職人員,要依法嚴肅處理。三是,根據最高院《關于建立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備案制度的通知》各高級法院對于轄區內法律文書已生效的涉及認定馳名商標的案件,在文書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備案。最高院可根據備案的數據建立“知識產權分類管理等級制度”,根據備案數據的準確率、司法認定的準確率等把各高院劃分為不同等級,根據相應級別對各高院的司法認定案件進行不同程度的復查,以加強對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在我國,馳名商標的申請必須通過工商行政認定或司法認定兩種途徑。在申請認證的過程中,由于按照行政程序申請馳名商標一般需要一兩年時間,甚至更長,加之每年馳名商標有名額限制,認定的難度較大。而司法認定不僅周期較短、收益可見,而且可以在地方中級人民法院完成,因而成為了許多企業的首選方式。但造成馳名商標泛濫的根本原因,仍是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制度中存在的法律弊端:
一、司法認定“門檻”過低,主體過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的《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的第二條規定,全國400多個擁有商標民事案件審理權的中級法院和指定的基層法院都有權認定馳名商標。馳名商標,是指在全國范圍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商譽的商標,是一個全國性的概念,但某商標全國知不知名,各級地方性法院很難掌握。在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很少征詢有關知情的職能部門的意見,其局限性就很難避免。
二、司法認定缺乏統一科學的認定標準。各地中級人民法院在具體操作標準上不統一,法律適用上存在較大的差異,使一些本來無法獲得認定的中小企業鉆了法律的空子。為了改變這種狀況,各地法院紛紛制定出臺當地的指導意見,但由于沒有全國統一的細化認定標準,反而導致各地法院掌握的裁判尺度更為多樣,數量眾多的馳名商標司法認定主體與參差不齊的法官層次,使得部分經濟落后地區的中級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成為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專業戶”。
三、馳名商標司法認定行為的被動性造成馳名商標缺乏后續管理和退出機制,“馳名商標”金字招牌的獲得幾乎一勞永逸。司法行為的被動性,使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對于商標糾紛的真實性往往會略視審查,而僅對當事人雙方所提供的爭議材料、證據予以關注,從而產生了司法認定在法律方面的漏洞。同時,作為“榮譽稱號”的中國馳名商標,在授予企業后是處于一種持續變化的狀態,可能存在著企業在法院判決時,具備認定中國馳名商標的相關條件,但是隨著企業經營情況及產品質量、信譽情況的不斷變化,而逐步喪失馳名商標的相應條件與要求的情形。目前的行政和司法認定的雙軌制還無法實現工商部門將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予以撤銷。因此,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無論該企業的經營狀況及產品質量、信譽情況如何變化,都無法實現有效地進行管理和退出。作為被動處理糾紛的人民法院,也無法在沒有糾紛、訴訟的情況下,主動撤銷自己認定的馳名商標。
為避免“馳名商標”司法認定過多過濫的現象,維護司法的嚴肅性,建議完善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法律制度,主要有:
一、盡快完善細化有關認定馳名商標的立法,增強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可操作性,加強對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監督與管理。一是,提高認定馳名商標的“門檻”,即提高司法認定的法院級別。如,2011年浙江法院明確提高司法認定馳名商標門檻,今后省內涉及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案件,統一由省會城市杭州和副省級城市寧波兩家法院集中管轄,而且最終結果必須由省高院核準。二是,制定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認定馳名商標的標準。建議最高院聯合國家工商總局,共同深入調研,形成統一的馳名商標認定的標準,進一步細化認定要求。在各級人民法院形成統一性的認識,促使其嚴格掌握認定馳名商標尺度與標準,嚴格控制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數量和質量。
二、強化行政、司法協作機制,變各自認定為合辦認定,加大馳名商標的后續管理,健全退出機制。一是,改變目前的行政和司法認定的雙軌制,建立馳名商標認定的橫向協調與溝通機制,信息互通與共享機制。二是,對于經司法途徑認定的馳名商標,工商部門同樣應有權進行管理,管理機關應該是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于明顯不符合馳名商標相關條件,有權提請法院重新予以認定,以實現有效退出。三是,改變目前90%以上的馳名商標多由司法認定的不合理格局,建議進一步收緊司法認定,今后“馳名商標”司法認定應從屬于行政認定。法院在認定馳名商標的,應當依照《商標法》等相關規定認定馳名商標的五個因素進行審查。
三、加強對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法院內部復查,和人大、檢察機關監督檢查。一是,由全國人大成立專案督查組,針對馳名商標泛濫現象,提請司法系統進行清理整頓,對近三年審理的馳名商標認定案件,一旦查實到當事人在審查過程中,以虛假訴訟獲得馳名商標認定的,依法撤銷一批不正當認定。特別對重點地區如內蒙古、湖南、湖北、江西、陜西等地法院審理的案件進行督查。二是,檢察機關的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可以將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納入監督范圍,反貪、反瀆職檢察部門應加大對涉及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舉報材料的查辦力度。對參與制造虛假訴訟的有關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參與制造虛假訴訟案件的律師,依法吊銷執照;對參與制造虛假訴訟案件的審判公職人員,要依法嚴肅處理。三是,根據最高院《關于建立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備案制度的通知》各高級法院對于轄區內法律文書已生效的涉及認定馳名商標的案件,在文書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備案。最高院可根據備案的數據建立“知識產權分類管理等級制度”,根據備案數據的準確率、司法認定的準確率等把各高院劃分為不同等級,根據相應級別對各高院的司法認定案件進行不同程度的復查,以加強對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