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力度治理企業“兩本賬”現象
發布時間:2011-09-13 16:42:42
|
作者: 方肖川
最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浙江“貸款詐騙第一案”,浙江之俊控股集團通過建立“AB賬”,采取關聯公司間互相擔保、向銀行虛假財務報表和虛構供銷合同的手段騙取貸款13億元,造成經濟損失11.7億元,社會影響巨大。企業出于偷騙稅和獲取其它非法利益的目的,建立“兩本賬、多套報表”的現象較為普遍,亟需大力整治。
“兩本賬”現象,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企業現金流失控,為建立真假兩本賬創造了條件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日常經營超過1000元的,應該通過銀行進行結算。但企業實際經營過程中使用巨額現金的現象極為普遍,動輒數十、甚至數百萬元,稅務機關即無權監管更無法核實其流向和交易真實性。不申報未開票現金收入和偽造現金交易虛開發票,已成為最常見的偷稅和虛開手法。
二、稅務機關執法權力不足,無法遏制假賬泛濫
一是缺乏偵查權和搜查權,只要不法企業把真帳放置于住宿地就可以避免被稅務機關查獲;二是缺乏人身限制權,威懾力不足,有時不法分子拒不配合檢查卻無能為力;三是無權對做假帳的財務人員進行懲處,導致目前財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普遍較低。
三、部門間信息無法共享,無法全面掌握企業經濟資料真實性
各政府職能部門、金融機構各有數據庫卻又相互獨立,企業報送給稅務、金融、統計、工商、外匯管理等各部門的報表和資料往往各不相同,甚至出入很大,但各部門根據自己掌握的信息資料無法核實其真偽。
為了更好地預防和治理此現象,建議:
一、通過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控制企業現金流,掐住不法企業的“七寸”
大量現金的流通即是不法企業建立“兩本賬”的有力工具,又是其規避法律制裁的“萬能法寶”。但隨著網絡、物流業的快速發展和銀行信用卡的普及,“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大額現金交易模式已不再是主流。減少現金流通是稅制健全國家行之有效的方法,也應該是我國加強稅收管理的必然趨勢。建議:
1、修訂《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部分條款。為了適應現實情況,將“1000元”限額修改為“1萬元”。
2、將貨款支付方式作為發票開具、抵扣和列支的前提條件。超過1萬元的現金交易取得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款抵扣、退稅和所得稅稅前列支憑證;現金交易取得的虛開發票和假票,一經認定,不得認定為“善意取得”。則可以大大增加建立“兩本賬”的難度,更能有效防止大部分利用虛開、假票進行偷稅案件的發生。
二、建立銀稅信息共享機制,提高征管效率并降低信貸風險
1、企業提交給金融機構的經營資料應先經稅務機關確認。包括:企業和擔保企業的納稅證明、各稅種申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發票真實性和有效性等。不但有利于稅務機關監控企業實際經營情況,更能有效防止不法分子篡改營業額、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凈利潤等數據以及使用廢票、假票進行騙貸。
2、由金融機構定期向稅務機關移交POS機消費清單。即能防止“兩本賬”現象,又能有效防止利用POS機非法套現。
三、建立只能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對企業經營情況的全面監控
1、建立重大經濟信息備案通報制度。通過稅務機關和財政、工商、人行、海關、外匯、土管、建設、公安、法院等職能部門間的情報交換,特別是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購置不動產、高檔車輛、重大經濟案件等情況,加大對企業實際經營情況的監控力度。
2、探索建立納稅人綜合信用數據庫。由國家發改委統一規劃,制定統一的數據庫接口標準,整合現有各政府職能部門以及銀行、電力、電訊等相關企業的信息資源,如稅收違法案件數據庫、工商注冊數據庫、工業企業普查數據庫、法院訴訟數據庫、銀行的企業還款記錄數據庫、產品質量投訴數據庫等等,實現信息共享,并根據權限提供給各職能部門。
四、嚴格執行《會計法》,加大對會計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的監控管理
對定性為偷稅、騙稅、虛開的案件,稅務部門應將財務人員或中介機構情況及時移交財政會管部門,對其做假賬等不法行為給予責令改正、罰款、以及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等行政處罰,并記錄污點,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使會計人員不敢做假賬,通過法律提高會計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修養。
“兩本賬”現象,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企業現金流失控,為建立真假兩本賬創造了條件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日常經營超過1000元的,應該通過銀行進行結算。但企業實際經營過程中使用巨額現金的現象極為普遍,動輒數十、甚至數百萬元,稅務機關即無權監管更無法核實其流向和交易真實性。不申報未開票現金收入和偽造現金交易虛開發票,已成為最常見的偷稅和虛開手法。
二、稅務機關執法權力不足,無法遏制假賬泛濫
一是缺乏偵查權和搜查權,只要不法企業把真帳放置于住宿地就可以避免被稅務機關查獲;二是缺乏人身限制權,威懾力不足,有時不法分子拒不配合檢查卻無能為力;三是無權對做假帳的財務人員進行懲處,導致目前財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普遍較低。
三、部門間信息無法共享,無法全面掌握企業經濟資料真實性
各政府職能部門、金融機構各有數據庫卻又相互獨立,企業報送給稅務、金融、統計、工商、外匯管理等各部門的報表和資料往往各不相同,甚至出入很大,但各部門根據自己掌握的信息資料無法核實其真偽。
為了更好地預防和治理此現象,建議:
一、通過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控制企業現金流,掐住不法企業的“七寸”
大量現金的流通即是不法企業建立“兩本賬”的有力工具,又是其規避法律制裁的“萬能法寶”。但隨著網絡、物流業的快速發展和銀行信用卡的普及,“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大額現金交易模式已不再是主流。減少現金流通是稅制健全國家行之有效的方法,也應該是我國加強稅收管理的必然趨勢。建議:
1、修訂《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部分條款。為了適應現實情況,將“1000元”限額修改為“1萬元”。
2、將貨款支付方式作為發票開具、抵扣和列支的前提條件。超過1萬元的現金交易取得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款抵扣、退稅和所得稅稅前列支憑證;現金交易取得的虛開發票和假票,一經認定,不得認定為“善意取得”。則可以大大增加建立“兩本賬”的難度,更能有效防止大部分利用虛開、假票進行偷稅案件的發生。
二、建立銀稅信息共享機制,提高征管效率并降低信貸風險
1、企業提交給金融機構的經營資料應先經稅務機關確認。包括:企業和擔保企業的納稅證明、各稅種申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發票真實性和有效性等。不但有利于稅務機關監控企業實際經營情況,更能有效防止不法分子篡改營業額、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凈利潤等數據以及使用廢票、假票進行騙貸。
2、由金融機構定期向稅務機關移交POS機消費清單。即能防止“兩本賬”現象,又能有效防止利用POS機非法套現。
三、建立只能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對企業經營情況的全面監控
1、建立重大經濟信息備案通報制度。通過稅務機關和財政、工商、人行、海關、外匯、土管、建設、公安、法院等職能部門間的情報交換,特別是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購置不動產、高檔車輛、重大經濟案件等情況,加大對企業實際經營情況的監控力度。
2、探索建立納稅人綜合信用數據庫。由國家發改委統一規劃,制定統一的數據庫接口標準,整合現有各政府職能部門以及銀行、電力、電訊等相關企業的信息資源,如稅收違法案件數據庫、工商注冊數據庫、工業企業普查數據庫、法院訴訟數據庫、銀行的企業還款記錄數據庫、產品質量投訴數據庫等等,實現信息共享,并根據權限提供給各職能部門。
四、嚴格執行《會計法》,加大對會計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的監控管理
對定性為偷稅、騙稅、虛開的案件,稅務部門應將財務人員或中介機構情況及時移交財政會管部門,對其做假賬等不法行為給予責令改正、罰款、以及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等行政處罰,并記錄污點,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使會計人員不敢做假賬,通過法律提高會計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修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