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政黨協商能力和協商精神的專業化建設路徑研究
發布時間:2022-03-14 15: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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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楊艷東 杜佳楠 張玉婷
前言
新時代、新發展理念和新型社會治理格局的大背景變化,對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協商民主向著更高質量、更高目標、更高實效的方向邁進的新目標下,更需要不斷提高協商主體的協商能力和專業化水平。由各民主黨派組成的參政黨是政黨協商和政協協商的主體力量,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協工作會議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70周年大會上指出,人民政協要堅持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提高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識。目前,我國協商民主的實踐發展中仍存在一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以政黨協商和政協協商為代表的正規協商形式仍不能滿足科學決策的需要,社會公眾仍然要借助網絡媒體等非正式渠道表達民意,其根本原因中,與協商民主代議者的專業化水平不高、協商能力不強等因素不無關聯。因此,提升協商主體的專業協商能力是當前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重要任務之一。本文從理論層面研究參政黨的協商專業化能力建設及相關問題,力求為探索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精準化、高效化的可行路徑有所裨益。
一、相關概念及理論基礎
政黨協商是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體系的重要內容,執政黨與參政黨的政治協商是我國政黨協商的主要形式。因此,參政黨政治協商是建立在協商民主理論發展基礎之上的社會主義政治實踐,其理論淵源涉及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政黨協商、政協協商等相關概念,及新型政黨制度下的協商和代議制理論,從發展的眼光看,還包括以數字治理為前沿的治理能力現代化理論。這些理論關聯對分析參政黨協商能力的取向要求具有依據作用。
(一)關聯概念解析
以政黨協商為主題的1003篇知網文獻檢索發現,“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參政黨”“政協協商”等主題位居其主要關聯項前列,通過對新近發表在核心期刊上的文獻關鍵詞共現網絡分析,有以下幾個概念與本文研究相關度較高。
1.社會主義協商民主
具有人民民主獨特優勢的協商民主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由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和社會組織協商等七大領域的協商構成。中共十八大報告提出了“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重大戰略決策,強調要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機制,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十四五”時期,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高質量發展,對于切實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政理念、彰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優勢具有更加重要的意義。
2.政黨協商
政黨協商是我國協商民主制度創新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基于共同的政治目標,就黨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事務,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直接進行政治協商,是一種重要的民主形式。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是政黨協商的主要載體。當前,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了以相關法規為保障、以中共中央文件為主體、以配套機制為輔助的政黨協商制度體系。
3.政協協商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實行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組織形式。 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系中,人民政協協商是唯一具有專門機構與平臺的協商形式,具有協商歷史悠久、協商工作專業、協商內容廣泛、協商主體多樣的優勢。政協委員作為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通過政協全體會議、常委會議、協商例會、專題議政會和專題調研等活動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
4.協商能力
協商能力是指各協商主體通過合法協商渠道,依法依規,以對話、審議、辯論、討論等方式,表達自己的觀點、訴求、愿望,凝聚共識、解決問題、影響決策、達成一致性行動的力量、能量和本領。構成協商能力的要素很多,具體到參政黨的協商能力,可以分為參政黨組織能力和協商成員的個體能力兩大類。在政黨協商中,參政黨組織能力要素中的自身建設能力、資源動員能力和平臺搭建能力等更為關鍵;成員個體協商能力要素中,專業代表能力和協商表達能力則變得越來越重要。
5.協商精神
中國特色民主政治堅持增進共識的原則,倡導富有團結合作的協商精神。政黨協商和人民政協的協商精神主要表現為參與主體在平等、公開、理性的前提下,圍繞國家的大政方針、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決策和重大事項、協商主體內部事務等問題,進行溝通、辯論或批判,最終達成妥協,形成實質性或程序性的一致意見。平等、公開、理性的協商精神是民主協商發揮作用的重要前提條件。
(二)相關理論支撐
迄今為止,有關協商主體能力建設和精神鑄造的研究尚未形成專門的理論體系。在民主政治和政黨協商的相關理論中,從協商民主理論、代議制理論、數字治理理論、公共選擇理論等角度都能夠為本文研究找到理論支撐。
1.協商民主理論
早期的中西方協商民主理論的內涵和演進歷程有著很大的差異。自20世紀后期以來,協商民主作為一種參與式的政治覺醒在理論界興起廣泛的討論,協商理論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在西方理論界形成趨于系統化的研究視角。為了克服小規模精英化協商的狹隘性,西方研究者提出了以協商系統作為優化設計方案的協商民主第四代理論架構。
西方的協商系統理論體系既包含正式的代議制機構,也囊括了非正式領域的公共對話,并且加入了“中間民主” ,嘗試采取一種復合式代表機制,整合不同技術、制度、實踐的最大優勢,將精英決策和大眾參與有機結合,為現代大規模社會的科學化民主化決策提供了更加現實的制度化路徑,從而進一步提升協商系統視角的全面性、代表性和包容性。協商系統有利于構建更為科學的代表機制,有利于強化弱勢群體的訴求,平等涵蓋不同的觀點。
西方的“協商民主”理念與我國的政治協商和群眾路線有著相通之處,這一思潮引入中國后,也引發國內政治學領域研究的關注。在結合本土實踐的基礎上,對豐富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理論研究也具有一定的經驗啟示。
我國的協商民主在社會主義革命、建設與改革時期經歷了較長時期的實踐探索,統一戰線、多黨合作的協商民主制度模式的確立經受住歷史的考驗(見表1)。協商民主理念得到不斷的豐富和發展,形成了獨具優勢的政治制度。
表1 二十世紀協商民主在中國的實踐探索
時間 中國協商民主的實踐探索內容
1924年 國民黨一大在廣州召開,兩黨之間第一次進行協商會談,標志著以國共第一次合作為基礎的國民革命聯合戰線正式形成。
1935年 面對日本帝國主義的侵略,瓦窯堡會議提出共同抗日主張,實現國共兩黨第二次合作,結成抗日民族統一戰線。
1940年 抗日根據地各級民主政權根據中共中央關于《抗日根據地政權問題》的指示,貫徹執行“三•三制”原則。“三三制”政權是中國協商民主的生動實踐與探索。
1949年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正式成立,人民政協作為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組織在協商建國中發揮重要作用,之后履行著政治協商、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職能。
1982年 中國共產黨提出了建立更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并與各民主黨派實行“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完善了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1989年 《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頒布,在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理論上進行了巨大的創新,提出“參政黨”概念及一系列有關理念。
1993年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入憲,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這一創新,推進了協商政治的制度建設,在“協商”理念中突出和彰顯了“發揚人民民主”的性質和要素。
2.代議制理論
代議制是一種間接民主體制,選民通過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議會或代議機關,形式上代表國家權力,議員通過共同討論表決國家立法和行政決策事項。現代國家大多數實行代議制,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是一種新型的代議制。由于各國政體不同,代議機關在國家政權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同。
我國的政協委員是由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無黨派民主人士、各個界別等協商提出的,雖然不是經選舉產生,但是在政黨協商和政協協商體系中,各參政黨成員和政協委員也是代表各界群眾參與國是、履行職責。因而,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實質也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代議制形式,協商代表為了真實的表達民意,更有效地履行參政議政職責,就必須密切聯系人民群眾,聽取民眾的聲音,在協商過程中以群眾利益為導向,不斷推進協商民主制度優化。
3.數字治理理論
數字治理是繼電子政務之后全新的、先進的治理模式,旨在為所有治理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簡化治理過程、提高民主化程度。廣義上的數字治理,不只是數字信息技術在公共事務領域的簡單應用,還包括對經濟和社會資源的綜合治理,包括對政府、立法機關以及公共管理活動過程的影響。
將數字治理理論運用到協商民主之中,有利于推進協商主體的協商能力與專業化水平的提升。數字技術的發展也有利于民眾政治效能感的提升,增進民眾知情權,擴大協商覆蓋面,促進民眾參與政治活動的積極性。借助數字技術匯集大數據和信息互聯互通,協商主體能夠掌握現代化的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工具,更全面收集民意,匯聚民智,提升協商的質量和效率。
4.公共選擇理論
西方新自由主義學派提出的公共選擇理論認為,政治“準市場決策”過程的集體行動方案成效高低取決于組成該集體的個人行為,而個人總是具有自利的屬性。根據這一理論,參與協商民主的協商主體代表在協商過程中也會存在“經濟人”的取向。在利益表達和博弈中,參與主體不可避免的為尋求自身或其所代表的利益團體謀求最大獲益,而非完全立足于社會公共利益。
將公共選擇理論的“經濟人”假設推廣到協商民主政治中,協商主體也存在公器私用的可能性,公共決策的協商效果背離公共利益的原因不一定在于協商主體的能力和表達方式,還可能在于參與協商的代表是否具有以公共利益為價值追求的協商精神。因此,參政黨協商質量和代表力的提升要求協商主體具有更高境界的協商精神。
二、參政黨協商能力系統的載體構件
我國現行的民主協商體系中,各民主黨派作為參政黨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及社會治理的政治協商,主要通過政黨協商、政協協商和其他形式的參政議政民主協商來實現。協商系統的核心構件主要包括參與主體、渠道和協商方式等內容。這三大主件構成了政治協商系統中的硬件載體,參政黨的協商能力和協商精神則是高質量政治協商的軟件。
(一)參與主體
1.政黨協商的參與主體
政黨協商是我國協商民主中最高級別的協商,其主體是執政黨和八個民主黨派構成的參政黨以及無黨派人士。政黨協商具有高度的組織性而非個體行為,協商參與者是協商主體選派的代表,由中共黨委、民主黨派組織、工商聯組織的負責人以及無黨派代表人士組成,政黨協商的意見建議是代表政黨而不是個人見解。協商主體既要遵循一定的制度規范和工作程序,還要遵循各主體組織的章程和組織紀律,確保所提意見建議的質量和水平。
2.政協協商的參與主體
人民政協的政治協商主體包括執政黨、參政黨和各個界別代表組成的政協委員,各界別涵蓋了包括中共在內的9個政黨和無黨派人士、56個民族、5大宗教等34個界別,由民主黨派組成的參政黨成員也是政協委員中的主力。政協委員作為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由各方面鄭重協商產生,代表各界群眾參與國是、履行職責。
3.其它協商民主參與主體
除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外,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其它五種協商,即人大協商、政府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和社會組織協商,也各有其參與主體,一些在各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各級政府任職的參政黨成員也可以作為協商主體成員代表,通過各級各類組織的正規協商渠道參與公共事務和社會治理的民主協商活動。
(二)渠道方式
1.政黨協商的渠道與方式
政黨協商主要通過會議協商、約談協商、書面協商等三種方式開展正式渠道的協商。會議協商包括每年的中共中央召集的專題協商座談會、人事協商座談會、調研協商座談會和其他協商座談會等。
約談協商由中共中央負責同志或委托中共中央統戰部,不定期邀請民主黨派中央負責同志就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小范圍談心活動,溝通情況、交換意見。民主黨派中央主要負責同志可約請中共中央負責同志個別交談,就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參政黨自身建設等重要問題反映情況、溝通思想。
書面協商為中共中央就有關重要文件、重要事項書面征求民主黨派中央的意見建議,民主黨派中央以調研報告、建議等形式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意見和建議。
2.政協協商的渠道與方式
按照協商內容的不同,政協協商可通過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等四種方式開展協商工作。會議協商是政協協商主要形式,政協協商的會議協商渠道主要有:政協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專題協商會,政協黨組受黨委委托召開座談會,秘書長會議,各專門委員會會議,根據需要召開由政協各組成單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參加的內部協商會。
三、參政黨協商能力和協商精神層面現存的主要問題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不斷發展,各級各地方在政黨協商和政協協商的實踐中不斷推進渠道、方式等硬件系統的升級創新,形成了一些富有特色的平臺通道和協商形式。硬件升級需要有相應的軟件配套,參政黨協商能力和專業化水平高低對協商效果和質量的影響顯得更為突出。當前存在的短板問題,主要體現在協商參與主體、過程、專業能力和履職精神等層面。
(一)協商參與主體的“經濟人”取向和社會代表力問題
在各級各類正式協商系統中,參與協商的主體都需經過慎重地挑選委派參加。由于不是經過選舉產生,選派的協商參與代表有時會模糊自身的協商角色意識,在民主協商中僅僅站位于自身所屬的利益圈層,甚至把正式協商渠道當做為其個人或企業謀求私利的途徑,在公共選擇政策表達中存在“經濟人”的行為取向。以政協協商為例,來自不同界別的政協委員一方面代表各自界別的團體利益,另一方面,在各級政協會議協商中也擔負著社會公眾對其履行公共責任的期望。然而,個別委員僅從自身利益出發,為自己發聲,以至于在兩會中出現參會代表“公器私用”的現象,如賣電器企業的代表僅為自己的電器產品代言,房地產開發商為保持房價利潤要求政策傾斜,賣奶粉的企業要求將奶粉營銷上升為國家戰略等等。此類現象的背后是個別委員代表及其背后所在的利益團體希望借助協商主體的特殊政治身份,通過影響頂層決策為企業方獲取超額利潤,以行政命令來干預市場競爭。這種行為傷害了社會公眾對協商參與者的公共代表角色期望,也會影響到協商主體的社會公共代表力,造成社會對這些委員代表的界別或階層不認可、不信任。
(二)協商參與者的履職精神和責任意識問題
作為公共事務的參政議政民意代表,協商參與者在協商過程中應積極主動參與協商,承擔公共責任。但在現實協商活動中,個別主體代表公共協商責任意識淡薄,缺乏積極主動的協商精神,對參與協商存在被動應付的態度,更有甚者連應付都不愿意,時常缺席協商會議,或者淪為“花瓶委員”“醬油委員”“氣氛組成員”。
即使是在兩會這種高級別重要協商會議中,也有個別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履職責任意識不強,出現整個任期內“零議案”現象。例如,某演藝界知名政協委員自當選廣東省江門市政協常委后,便連續五年未曾參會,整個任期保持“零提案”記錄,直至被媒體曝光后才請辭常委一職。某香港影星擔任廣東省政協委員期間,沒有一次從頭到尾參加完大會的所有議程,提案也沒提交一件。作為參政議政代表,他們對協商民主的內涵與價值缺乏深刻認識,缺乏協商主體應該具備的公共責任意識與相應的協商精神,無法正確行使協商權力,承擔社會公共責任,在協商中發揮積極作用。在他們眼里,政協委員只是頭銜、光環和身份的象征,既不肩負責任,也不表達民意,社會公眾對這類占位不履職的政治協商代表意見很大。
(三)民主協商的程序形式化和地位平等化問題
現行協商體系架構中,傳統政治制度下自上而下的決議機制仍然居于主導地位,使得協商民主工作中存在協商跟著上層指揮棒走,部分協商主體的意愿沒有得到足夠尊重,協商主體存在地位不平等的問題,一些協商參與者在協商對話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難以真實順暢表達意見,往往處于被動協商、迎合協商的狀況。
此外,在參政黨參與的正式民主協商活動中,一些常態化、程序化的正式協商系統對專項協商的程序、次數都有明確規范,以致于有的協商舉辦方把協商會議當做例行公事,只注重走形式、完成任務、應付考核,不重視協商實效,作為協商參與主體的參政黨代表成了形式上配合完成協商任務的“道具”,挫傷了參與協商的積極性。
此外,政治協商中的精英主義固化趨勢,使同是參與協商的主體,也存在地位和權威性的強勢弱勢不平等差別。一些來自基層底層、小眾團體、小微組織等的協商代表,往往在協商會議中發言次序被安排靠后,甚至被擠掉發言機會,意見表達機會和受重視程度都處于弱勢地位。
在參政黨與執政黨的協商關系中,主動地位和被動地位的差別仍然較大,會議協商、約談協商、專題協商等形式的協商大多由人民政府或執政黨方面發起,就相關問題向參政黨代表征求意見,邀請參政黨代表建言獻策。但參政黨向執政黨主動發起的協商活動較少,在公共事務的決策中,如果黨委政府不邀請參政黨代表參與協商,參政黨的知情表達建言就更加被動而滯后,難以充分發揮參政作用。
(四)參政協商代表的專業化水平和建言能力問題
隨著社會公共事務越來越趨于復雜化和多樣化,對參政議政主體的專業水平考驗壓力也越來越大。近幾年,兩會中偶爾冒出的某些“奇葩”議案提案遭受網絡輿論抨擊熱議,是協商能力建設中值得警惕的問題。
一方面,有些參政議政代表在提出意見建議時比較隨意,只顧追求迎合社會熱點吸引關注量,而事先沒有經過深入的調查研究和專業思考,提出的觀點意見沒有經過深思熟慮,發表的對策建議不專業、不嚴謹,缺乏操作性和可行性,沒有充分考慮到可能引發的負面后果,導致社會公眾對這些協商代表的水平乃至公信力存有質疑。
另一方面,有些參政議政代表雖然主觀上希望能幫助解決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對問題的表象和危害也基本了解,但是,由于自身專業能力所限,難以提出更高明更有效的解決辦法,在民主協商時只能提供籠統空泛的看法,獻無用之計、進無效之諫,既無益于推動科學決策,致使協商效率低下,也浪費了民主協商的機會資源。例如,今年兩會期間,有不少委員提出外賣騎手、快遞員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問題,但大多數僅停留在呼吁關注的層面,缺乏能從制度設計的層面解決問題的可轉化與落地的政策措施。
四、問題根源與討論
上述參政民主協商中所存在的問題,對協商民主政治發展和參政議政效果都會帶來不利影響,造成協商效率低下、協商流于形式、協商參與者積極性挫傷、協商公信力降低等負面后果。
究其根源,其一在于我國的協商民主制度仍然有待完善,協商內容有待從法制化的層面予以明確具體規定,協商民主的社會監督體系覆蓋力有限,參政協商不論是從過程上還是從結果上都無法保障更廣泛的公眾參與面。其二在于協商主體的專業水平未能跟上議題復雜化、專深化的發展趨勢,協商主體代表的精英化結構和協商議題的多樣化之間矛盾越發明顯。無法進入精英民主圈層的社會專業人士,將會越來越趨于從非正式渠道中尋求參政議政方式。
其三,協商主體間信息不對稱也會造成協商參與者難以提出精準建言。民主黨派作為參政黨,現有信息渠道主要依靠黨政部門的情況通報、資料寄送、政務公開,調研、新聞報道、互聯網,以及民主黨派成員通過本職工作所掌握的信息等。無論是數量還是質量,與黨政部門相比都處于劣勢。在民主協商溝通對話的過程中,容易因信息不對稱等因素陷入“自說自話”的困境,民主黨派及其它界別人士參政機會資源越少,越難以獲取相關決策的具體信息,難以切準有待解決問題的脈絡,這也直接影響了專業建言的實現。
其四,協商主體的專業技術知識結構落后。以大數據技術為代表的新技術革命,正在影響民主協商的形式和渠道等載體構件。自媒體、公眾號等新型互聯網民主工具,正在弱化協商民主的傳統載體渠道,老一代協商主體代表的新技術駕馭能力難以應對大數據方法主導下的信息預測技術。同時,大數據的輔助決策也給協商主體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求協商主體擁有對信息技術的應用分析能力,也要有洞察實質的建言咨政水平。
此外,還有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是,當前我國協商民主參與主體的結構仍然不夠十分合理。人大代表中,按比例計算,官員階層占比多于普通民眾階層,中共黨員代表占比多于黨外人士,非專業人士多于專業技術人士;政協委員中,企業家、名演員、高級別官員等居于社會資本優勢地位的階層比普通專業技術人員更容易成為政協委員。在專業要求很強的重要決策民主協商中,有資格參加高層協商活動的專業人員協商代表占比例不高,尤其是專業水平高而職務身份不高的普通專家學者能夠進入委員代表圈層的人數很少。因此,協商參與主體在結構上存在著威權化對專業化的擠出效應。
五、提升參政黨專業化協商能力的路徑及對策
針對前文所述問題,立足于參政黨協商能力和協商精神的專業化建設需要,本文從技術賦能、專家賦能、健全協商機制、優化主體結構四個方面提出對策建議。
(一)技術賦能
參政協商的技術賦能,就是運用互聯網技術、大數據技術,結合自身界別優勢把握數字技術轉化關鍵要素,推動民主協商便捷化、靈活化、精確化發展。各參政黨主體要順應信息化數字技術深度發展的時代特征,把數字治理理念應用到參政議政工作中,不斷提升協商能力。
一方面,要強化參政黨數字化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參政黨內部數字技術培訓,提升黨派成員數字技術運用能力。另一方面,加強參政議政大數據信息庫和數字化協商平臺建設,不斷提高參政議政工作的信息化技術水平和質量。利用數字賦能,加快開發黨派自有數據庫平臺、社情民意信息平臺,在政治協商中借助大數據手段收集民意、匯聚民智,聯合有影響力的直播平臺、地方媒體開發民意調查,利用網絡協商、網絡議政聽取民眾聲音,通過大數據分析處理技術捕捉熱點問題,為發起主動協商提供精準建言的數據支持。
(二)專家賦能
在協商民主過程中倡導“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增加參政黨政治協商系統的專家參與機會和途經通道。在民主黨派的參政議政工作中實施“專家賦能計劃”,搭建協商代表和專家庫之間的“協商互通”便捷通道,加強專委會和黨派智庫建設,在專題協商中,充分調動和發揮黨派成員中來自高校、企業、科研機構的專業人士的作用,尊重專家意見,保護專家積極性。通過開展“責任賦能”“專業賦能”創新民主黨派政治協商激勵機制,創造更多的機會讓專業人士走到民主協商的前臺。
(三)機制賦能
開放包容、科學高效的協商系統機制建設,是弘揚正向的協商精神、實現專業化高質量協商的重要保障。首先,建設民主協商精神提升機制,加強協商主體公共責任意識與協商精神的錘煉,在參政黨自身建設中,塑造敢于協商、樂于協商、善于協商的協商精神,培養和提高黨派成員的參政議政自覺意識,激發參與協商的熱情和活力。
其次,發展協商系統理論的中國本土新思路,借鑒發達國家決策系統的復合式代表機制,整合不同技術、制度、實踐的最大優勢,推動線上協商的發展,構建“網上協商”“學習圈”等協商方式,將民主黨派精英決策和大眾參與有機結合,增進民主協商共識,提升協商系統視角的全面性、代表性和包容性。
(四)主體賦能
參政主體結構是民主黨派協商能力和協商精神的基本載體。優化協商主體結構,推動協商主體的群體結構、層次結構、專業結構合理化,是提高參政黨專業化能力建設的根本路徑。
第一,優化參政黨成員年齡結構。當前,最迫切需要優化的是民主黨派成員的年齡結構。由于民主黨派成員發展受到身份、學歷、界別等多種層次選拔的限制,各民主黨派都存在新生力量不足、年齡結構老化的問題。有研究表明,在民主協商活動中,年齡與協商級別存在正向關系,協商層次越高,協商主體代表的平均年齡也越大,年輕代表所占比例則越低。可以在保留一部分素質較高、參政議政能力較強的原有參與者的基礎上,吸收一批銳意改革、開拓創新的青年代表,為民主協商注入新的活力。
第二,優化協商代表層次結構。在協商民主的主體代表結構上,扭轉當前參政議政的過度精英化趨勢,打破協商民主參與主體的代表多數來自于社會中上層的不平衡局面,逐步改變全國兩會等高級別的協商參與者多為高收入、高學歷、高社會地位人群的結構。推進協商主體的多階層流動融合,使基層民眾得以參與到高級別的協商過程中。根據收入水平、文化水平等要素合理分配協商主體成員比例,保證各階層都有相應比例的代表,保障協商主體層次結構合理性,保證各階層代表都有共同討論決策的機會,讓真實的民意能夠有效地傳遞至協商過程中并轉化為政策。
第三,優化協商代表專業結構。加快參政議政、政治協商參與代表的專業化后備人才建設,在民主協商人才庫建設中,根據知識背景、技能背景、行業背景等為要素劃分專業領域,在協商代表的構成中建構更為全面的專業結構,拓展參政黨協商代表人才專業選拔面,對藍領專業技術人才降低學歷背景等發展門檻限制。跟上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發展的新變化,增加對新型專業、復合型知識結構人才的吸納,推進參政黨協商主體專業結構的多樣化、多層化、融合化發展。
(本文獲2021年省政協理論研究優秀論文三等獎,民建省委會理論研究優秀結項成果三等獎)
新時代、新發展理念和新型社會治理格局的大背景變化,對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協商民主向著更高質量、更高目標、更高實效的方向邁進的新目標下,更需要不斷提高協商主體的協商能力和專業化水平。由各民主黨派組成的參政黨是政黨協商和政協協商的主體力量,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協工作會議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70周年大會上指出,人民政協要堅持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提高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識。目前,我國協商民主的實踐發展中仍存在一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以政黨協商和政協協商為代表的正規協商形式仍不能滿足科學決策的需要,社會公眾仍然要借助網絡媒體等非正式渠道表達民意,其根本原因中,與協商民主代議者的專業化水平不高、協商能力不強等因素不無關聯。因此,提升協商主體的專業協商能力是當前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重要任務之一。本文從理論層面研究參政黨的協商專業化能力建設及相關問題,力求為探索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精準化、高效化的可行路徑有所裨益。
一、相關概念及理論基礎
政黨協商是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體系的重要內容,執政黨與參政黨的政治協商是我國政黨協商的主要形式。因此,參政黨政治協商是建立在協商民主理論發展基礎之上的社會主義政治實踐,其理論淵源涉及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政黨協商、政協協商等相關概念,及新型政黨制度下的協商和代議制理論,從發展的眼光看,還包括以數字治理為前沿的治理能力現代化理論。這些理論關聯對分析參政黨協商能力的取向要求具有依據作用。
(一)關聯概念解析
以政黨協商為主題的1003篇知網文獻檢索發現,“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參政黨”“政協協商”等主題位居其主要關聯項前列,通過對新近發表在核心期刊上的文獻關鍵詞共現網絡分析,有以下幾個概念與本文研究相關度較高。
1.社會主義協商民主
具有人民民主獨特優勢的協商民主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由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和社會組織協商等七大領域的協商構成。中共十八大報告提出了“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重大戰略決策,強調要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機制,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十四五”時期,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高質量發展,對于切實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政理念、彰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優勢具有更加重要的意義。
2.政黨協商
政黨協商是我國協商民主制度創新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基于共同的政治目標,就黨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事務,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直接進行政治協商,是一種重要的民主形式。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是政黨協商的主要載體。當前,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了以相關法規為保障、以中共中央文件為主體、以配套機制為輔助的政黨協商制度體系。
3.政協協商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實行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組織形式。 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系中,人民政協協商是唯一具有專門機構與平臺的協商形式,具有協商歷史悠久、協商工作專業、協商內容廣泛、協商主體多樣的優勢。政協委員作為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通過政協全體會議、常委會議、協商例會、專題議政會和專題調研等活動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
4.協商能力
協商能力是指各協商主體通過合法協商渠道,依法依規,以對話、審議、辯論、討論等方式,表達自己的觀點、訴求、愿望,凝聚共識、解決問題、影響決策、達成一致性行動的力量、能量和本領。構成協商能力的要素很多,具體到參政黨的協商能力,可以分為參政黨組織能力和協商成員的個體能力兩大類。在政黨協商中,參政黨組織能力要素中的自身建設能力、資源動員能力和平臺搭建能力等更為關鍵;成員個體協商能力要素中,專業代表能力和協商表達能力則變得越來越重要。
5.協商精神
中國特色民主政治堅持增進共識的原則,倡導富有團結合作的協商精神。政黨協商和人民政協的協商精神主要表現為參與主體在平等、公開、理性的前提下,圍繞國家的大政方針、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決策和重大事項、協商主體內部事務等問題,進行溝通、辯論或批判,最終達成妥協,形成實質性或程序性的一致意見。平等、公開、理性的協商精神是民主協商發揮作用的重要前提條件。
(二)相關理論支撐
迄今為止,有關協商主體能力建設和精神鑄造的研究尚未形成專門的理論體系。在民主政治和政黨協商的相關理論中,從協商民主理論、代議制理論、數字治理理論、公共選擇理論等角度都能夠為本文研究找到理論支撐。
1.協商民主理論
早期的中西方協商民主理論的內涵和演進歷程有著很大的差異。自20世紀后期以來,協商民主作為一種參與式的政治覺醒在理論界興起廣泛的討論,協商理論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在西方理論界形成趨于系統化的研究視角。為了克服小規模精英化協商的狹隘性,西方研究者提出了以協商系統作為優化設計方案的協商民主第四代理論架構。
西方的協商系統理論體系既包含正式的代議制機構,也囊括了非正式領域的公共對話,并且加入了“中間民主” ,嘗試采取一種復合式代表機制,整合不同技術、制度、實踐的最大優勢,將精英決策和大眾參與有機結合,為現代大規模社會的科學化民主化決策提供了更加現實的制度化路徑,從而進一步提升協商系統視角的全面性、代表性和包容性。協商系統有利于構建更為科學的代表機制,有利于強化弱勢群體的訴求,平等涵蓋不同的觀點。
西方的“協商民主”理念與我國的政治協商和群眾路線有著相通之處,這一思潮引入中國后,也引發國內政治學領域研究的關注。在結合本土實踐的基礎上,對豐富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理論研究也具有一定的經驗啟示。
我國的協商民主在社會主義革命、建設與改革時期經歷了較長時期的實踐探索,統一戰線、多黨合作的協商民主制度模式的確立經受住歷史的考驗(見表1)。協商民主理念得到不斷的豐富和發展,形成了獨具優勢的政治制度。
表1 二十世紀協商民主在中國的實踐探索
時間 中國協商民主的實踐探索內容
1924年 國民黨一大在廣州召開,兩黨之間第一次進行協商會談,標志著以國共第一次合作為基礎的國民革命聯合戰線正式形成。
1935年 面對日本帝國主義的侵略,瓦窯堡會議提出共同抗日主張,實現國共兩黨第二次合作,結成抗日民族統一戰線。
1940年 抗日根據地各級民主政權根據中共中央關于《抗日根據地政權問題》的指示,貫徹執行“三•三制”原則。“三三制”政權是中國協商民主的生動實踐與探索。
1949年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正式成立,人民政協作為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組織在協商建國中發揮重要作用,之后履行著政治協商、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職能。
1982年 中國共產黨提出了建立更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并與各民主黨派實行“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完善了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1989年 《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頒布,在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理論上進行了巨大的創新,提出“參政黨”概念及一系列有關理念。
1993年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入憲,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這一創新,推進了協商政治的制度建設,在“協商”理念中突出和彰顯了“發揚人民民主”的性質和要素。
2.代議制理論
代議制是一種間接民主體制,選民通過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議會或代議機關,形式上代表國家權力,議員通過共同討論表決國家立法和行政決策事項。現代國家大多數實行代議制,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是一種新型的代議制。由于各國政體不同,代議機關在國家政權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同。
我國的政協委員是由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無黨派民主人士、各個界別等協商提出的,雖然不是經選舉產生,但是在政黨協商和政協協商體系中,各參政黨成員和政協委員也是代表各界群眾參與國是、履行職責。因而,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實質也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代議制形式,協商代表為了真實的表達民意,更有效地履行參政議政職責,就必須密切聯系人民群眾,聽取民眾的聲音,在協商過程中以群眾利益為導向,不斷推進協商民主制度優化。
3.數字治理理論
數字治理是繼電子政務之后全新的、先進的治理模式,旨在為所有治理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簡化治理過程、提高民主化程度。廣義上的數字治理,不只是數字信息技術在公共事務領域的簡單應用,還包括對經濟和社會資源的綜合治理,包括對政府、立法機關以及公共管理活動過程的影響。
將數字治理理論運用到協商民主之中,有利于推進協商主體的協商能力與專業化水平的提升。數字技術的發展也有利于民眾政治效能感的提升,增進民眾知情權,擴大協商覆蓋面,促進民眾參與政治活動的積極性。借助數字技術匯集大數據和信息互聯互通,協商主體能夠掌握現代化的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工具,更全面收集民意,匯聚民智,提升協商的質量和效率。
4.公共選擇理論
西方新自由主義學派提出的公共選擇理論認為,政治“準市場決策”過程的集體行動方案成效高低取決于組成該集體的個人行為,而個人總是具有自利的屬性。根據這一理論,參與協商民主的協商主體代表在協商過程中也會存在“經濟人”的取向。在利益表達和博弈中,參與主體不可避免的為尋求自身或其所代表的利益團體謀求最大獲益,而非完全立足于社會公共利益。
將公共選擇理論的“經濟人”假設推廣到協商民主政治中,協商主體也存在公器私用的可能性,公共決策的協商效果背離公共利益的原因不一定在于協商主體的能力和表達方式,還可能在于參與協商的代表是否具有以公共利益為價值追求的協商精神。因此,參政黨協商質量和代表力的提升要求協商主體具有更高境界的協商精神。
二、參政黨協商能力系統的載體構件
我國現行的民主協商體系中,各民主黨派作為參政黨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及社會治理的政治協商,主要通過政黨協商、政協協商和其他形式的參政議政民主協商來實現。協商系統的核心構件主要包括參與主體、渠道和協商方式等內容。這三大主件構成了政治協商系統中的硬件載體,參政黨的協商能力和協商精神則是高質量政治協商的軟件。
(一)參與主體
1.政黨協商的參與主體
政黨協商是我國協商民主中最高級別的協商,其主體是執政黨和八個民主黨派構成的參政黨以及無黨派人士。政黨協商具有高度的組織性而非個體行為,協商參與者是協商主體選派的代表,由中共黨委、民主黨派組織、工商聯組織的負責人以及無黨派代表人士組成,政黨協商的意見建議是代表政黨而不是個人見解。協商主體既要遵循一定的制度規范和工作程序,還要遵循各主體組織的章程和組織紀律,確保所提意見建議的質量和水平。
2.政協協商的參與主體
人民政協的政治協商主體包括執政黨、參政黨和各個界別代表組成的政協委員,各界別涵蓋了包括中共在內的9個政黨和無黨派人士、56個民族、5大宗教等34個界別,由民主黨派組成的參政黨成員也是政協委員中的主力。政協委員作為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由各方面鄭重協商產生,代表各界群眾參與國是、履行職責。
3.其它協商民主參與主體
除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外,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其它五種協商,即人大協商、政府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和社會組織協商,也各有其參與主體,一些在各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各級政府任職的參政黨成員也可以作為協商主體成員代表,通過各級各類組織的正規協商渠道參與公共事務和社會治理的民主協商活動。
(二)渠道方式
1.政黨協商的渠道與方式
政黨協商主要通過會議協商、約談協商、書面協商等三種方式開展正式渠道的協商。會議協商包括每年的中共中央召集的專題協商座談會、人事協商座談會、調研協商座談會和其他協商座談會等。
約談協商由中共中央負責同志或委托中共中央統戰部,不定期邀請民主黨派中央負責同志就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小范圍談心活動,溝通情況、交換意見。民主黨派中央主要負責同志可約請中共中央負責同志個別交談,就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參政黨自身建設等重要問題反映情況、溝通思想。
書面協商為中共中央就有關重要文件、重要事項書面征求民主黨派中央的意見建議,民主黨派中央以調研報告、建議等形式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意見和建議。
2.政協協商的渠道與方式
按照協商內容的不同,政協協商可通過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等四種方式開展協商工作。會議協商是政協協商主要形式,政協協商的會議協商渠道主要有:政協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專題協商會,政協黨組受黨委委托召開座談會,秘書長會議,各專門委員會會議,根據需要召開由政協各組成單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參加的內部協商會。
三、參政黨協商能力和協商精神層面現存的主要問題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不斷發展,各級各地方在政黨協商和政協協商的實踐中不斷推進渠道、方式等硬件系統的升級創新,形成了一些富有特色的平臺通道和協商形式。硬件升級需要有相應的軟件配套,參政黨協商能力和專業化水平高低對協商效果和質量的影響顯得更為突出。當前存在的短板問題,主要體現在協商參與主體、過程、專業能力和履職精神等層面。
(一)協商參與主體的“經濟人”取向和社會代表力問題
在各級各類正式協商系統中,參與協商的主體都需經過慎重地挑選委派參加。由于不是經過選舉產生,選派的協商參與代表有時會模糊自身的協商角色意識,在民主協商中僅僅站位于自身所屬的利益圈層,甚至把正式協商渠道當做為其個人或企業謀求私利的途徑,在公共選擇政策表達中存在“經濟人”的行為取向。以政協協商為例,來自不同界別的政協委員一方面代表各自界別的團體利益,另一方面,在各級政協會議協商中也擔負著社會公眾對其履行公共責任的期望。然而,個別委員僅從自身利益出發,為自己發聲,以至于在兩會中出現參會代表“公器私用”的現象,如賣電器企業的代表僅為自己的電器產品代言,房地產開發商為保持房價利潤要求政策傾斜,賣奶粉的企業要求將奶粉營銷上升為國家戰略等等。此類現象的背后是個別委員代表及其背后所在的利益團體希望借助協商主體的特殊政治身份,通過影響頂層決策為企業方獲取超額利潤,以行政命令來干預市場競爭。這種行為傷害了社會公眾對協商參與者的公共代表角色期望,也會影響到協商主體的社會公共代表力,造成社會對這些委員代表的界別或階層不認可、不信任。
(二)協商參與者的履職精神和責任意識問題
作為公共事務的參政議政民意代表,協商參與者在協商過程中應積極主動參與協商,承擔公共責任。但在現實協商活動中,個別主體代表公共協商責任意識淡薄,缺乏積極主動的協商精神,對參與協商存在被動應付的態度,更有甚者連應付都不愿意,時常缺席協商會議,或者淪為“花瓶委員”“醬油委員”“氣氛組成員”。
即使是在兩會這種高級別重要協商會議中,也有個別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履職責任意識不強,出現整個任期內“零議案”現象。例如,某演藝界知名政協委員自當選廣東省江門市政協常委后,便連續五年未曾參會,整個任期保持“零提案”記錄,直至被媒體曝光后才請辭常委一職。某香港影星擔任廣東省政協委員期間,沒有一次從頭到尾參加完大會的所有議程,提案也沒提交一件。作為參政議政代表,他們對協商民主的內涵與價值缺乏深刻認識,缺乏協商主體應該具備的公共責任意識與相應的協商精神,無法正確行使協商權力,承擔社會公共責任,在協商中發揮積極作用。在他們眼里,政協委員只是頭銜、光環和身份的象征,既不肩負責任,也不表達民意,社會公眾對這類占位不履職的政治協商代表意見很大。
(三)民主協商的程序形式化和地位平等化問題
現行協商體系架構中,傳統政治制度下自上而下的決議機制仍然居于主導地位,使得協商民主工作中存在協商跟著上層指揮棒走,部分協商主體的意愿沒有得到足夠尊重,協商主體存在地位不平等的問題,一些協商參與者在協商對話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難以真實順暢表達意見,往往處于被動協商、迎合協商的狀況。
此外,在參政黨參與的正式民主協商活動中,一些常態化、程序化的正式協商系統對專項協商的程序、次數都有明確規范,以致于有的協商舉辦方把協商會議當做例行公事,只注重走形式、完成任務、應付考核,不重視協商實效,作為協商參與主體的參政黨代表成了形式上配合完成協商任務的“道具”,挫傷了參與協商的積極性。
此外,政治協商中的精英主義固化趨勢,使同是參與協商的主體,也存在地位和權威性的強勢弱勢不平等差別。一些來自基層底層、小眾團體、小微組織等的協商代表,往往在協商會議中發言次序被安排靠后,甚至被擠掉發言機會,意見表達機會和受重視程度都處于弱勢地位。
在參政黨與執政黨的協商關系中,主動地位和被動地位的差別仍然較大,會議協商、約談協商、專題協商等形式的協商大多由人民政府或執政黨方面發起,就相關問題向參政黨代表征求意見,邀請參政黨代表建言獻策。但參政黨向執政黨主動發起的協商活動較少,在公共事務的決策中,如果黨委政府不邀請參政黨代表參與協商,參政黨的知情表達建言就更加被動而滯后,難以充分發揮參政作用。
(四)參政協商代表的專業化水平和建言能力問題
隨著社會公共事務越來越趨于復雜化和多樣化,對參政議政主體的專業水平考驗壓力也越來越大。近幾年,兩會中偶爾冒出的某些“奇葩”議案提案遭受網絡輿論抨擊熱議,是協商能力建設中值得警惕的問題。
一方面,有些參政議政代表在提出意見建議時比較隨意,只顧追求迎合社會熱點吸引關注量,而事先沒有經過深入的調查研究和專業思考,提出的觀點意見沒有經過深思熟慮,發表的對策建議不專業、不嚴謹,缺乏操作性和可行性,沒有充分考慮到可能引發的負面后果,導致社會公眾對這些協商代表的水平乃至公信力存有質疑。
另一方面,有些參政議政代表雖然主觀上希望能幫助解決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對問題的表象和危害也基本了解,但是,由于自身專業能力所限,難以提出更高明更有效的解決辦法,在民主協商時只能提供籠統空泛的看法,獻無用之計、進無效之諫,既無益于推動科學決策,致使協商效率低下,也浪費了民主協商的機會資源。例如,今年兩會期間,有不少委員提出外賣騎手、快遞員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問題,但大多數僅停留在呼吁關注的層面,缺乏能從制度設計的層面解決問題的可轉化與落地的政策措施。
四、問題根源與討論
上述參政民主協商中所存在的問題,對協商民主政治發展和參政議政效果都會帶來不利影響,造成協商效率低下、協商流于形式、協商參與者積極性挫傷、協商公信力降低等負面后果。
究其根源,其一在于我國的協商民主制度仍然有待完善,協商內容有待從法制化的層面予以明確具體規定,協商民主的社會監督體系覆蓋力有限,參政協商不論是從過程上還是從結果上都無法保障更廣泛的公眾參與面。其二在于協商主體的專業水平未能跟上議題復雜化、專深化的發展趨勢,協商主體代表的精英化結構和協商議題的多樣化之間矛盾越發明顯。無法進入精英民主圈層的社會專業人士,將會越來越趨于從非正式渠道中尋求參政議政方式。
其三,協商主體間信息不對稱也會造成協商參與者難以提出精準建言。民主黨派作為參政黨,現有信息渠道主要依靠黨政部門的情況通報、資料寄送、政務公開,調研、新聞報道、互聯網,以及民主黨派成員通過本職工作所掌握的信息等。無論是數量還是質量,與黨政部門相比都處于劣勢。在民主協商溝通對話的過程中,容易因信息不對稱等因素陷入“自說自話”的困境,民主黨派及其它界別人士參政機會資源越少,越難以獲取相關決策的具體信息,難以切準有待解決問題的脈絡,這也直接影響了專業建言的實現。
其四,協商主體的專業技術知識結構落后。以大數據技術為代表的新技術革命,正在影響民主協商的形式和渠道等載體構件。自媒體、公眾號等新型互聯網民主工具,正在弱化協商民主的傳統載體渠道,老一代協商主體代表的新技術駕馭能力難以應對大數據方法主導下的信息預測技術。同時,大數據的輔助決策也給協商主體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求協商主體擁有對信息技術的應用分析能力,也要有洞察實質的建言咨政水平。
此外,還有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是,當前我國協商民主參與主體的結構仍然不夠十分合理。人大代表中,按比例計算,官員階層占比多于普通民眾階層,中共黨員代表占比多于黨外人士,非專業人士多于專業技術人士;政協委員中,企業家、名演員、高級別官員等居于社會資本優勢地位的階層比普通專業技術人員更容易成為政協委員。在專業要求很強的重要決策民主協商中,有資格參加高層協商活動的專業人員協商代表占比例不高,尤其是專業水平高而職務身份不高的普通專家學者能夠進入委員代表圈層的人數很少。因此,協商參與主體在結構上存在著威權化對專業化的擠出效應。
五、提升參政黨專業化協商能力的路徑及對策
針對前文所述問題,立足于參政黨協商能力和協商精神的專業化建設需要,本文從技術賦能、專家賦能、健全協商機制、優化主體結構四個方面提出對策建議。
(一)技術賦能
參政協商的技術賦能,就是運用互聯網技術、大數據技術,結合自身界別優勢把握數字技術轉化關鍵要素,推動民主協商便捷化、靈活化、精確化發展。各參政黨主體要順應信息化數字技術深度發展的時代特征,把數字治理理念應用到參政議政工作中,不斷提升協商能力。
一方面,要強化參政黨數字化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參政黨內部數字技術培訓,提升黨派成員數字技術運用能力。另一方面,加強參政議政大數據信息庫和數字化協商平臺建設,不斷提高參政議政工作的信息化技術水平和質量。利用數字賦能,加快開發黨派自有數據庫平臺、社情民意信息平臺,在政治協商中借助大數據手段收集民意、匯聚民智,聯合有影響力的直播平臺、地方媒體開發民意調查,利用網絡協商、網絡議政聽取民眾聲音,通過大數據分析處理技術捕捉熱點問題,為發起主動協商提供精準建言的數據支持。
(二)專家賦能
在協商民主過程中倡導“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增加參政黨政治協商系統的專家參與機會和途經通道。在民主黨派的參政議政工作中實施“專家賦能計劃”,搭建協商代表和專家庫之間的“協商互通”便捷通道,加強專委會和黨派智庫建設,在專題協商中,充分調動和發揮黨派成員中來自高校、企業、科研機構的專業人士的作用,尊重專家意見,保護專家積極性。通過開展“責任賦能”“專業賦能”創新民主黨派政治協商激勵機制,創造更多的機會讓專業人士走到民主協商的前臺。
(三)機制賦能
開放包容、科學高效的協商系統機制建設,是弘揚正向的協商精神、實現專業化高質量協商的重要保障。首先,建設民主協商精神提升機制,加強協商主體公共責任意識與協商精神的錘煉,在參政黨自身建設中,塑造敢于協商、樂于協商、善于協商的協商精神,培養和提高黨派成員的參政議政自覺意識,激發參與協商的熱情和活力。
其次,發展協商系統理論的中國本土新思路,借鑒發達國家決策系統的復合式代表機制,整合不同技術、制度、實踐的最大優勢,推動線上協商的發展,構建“網上協商”“學習圈”等協商方式,將民主黨派精英決策和大眾參與有機結合,增進民主協商共識,提升協商系統視角的全面性、代表性和包容性。
(四)主體賦能
參政主體結構是民主黨派協商能力和協商精神的基本載體。優化協商主體結構,推動協商主體的群體結構、層次結構、專業結構合理化,是提高參政黨專業化能力建設的根本路徑。
第一,優化參政黨成員年齡結構。當前,最迫切需要優化的是民主黨派成員的年齡結構。由于民主黨派成員發展受到身份、學歷、界別等多種層次選拔的限制,各民主黨派都存在新生力量不足、年齡結構老化的問題。有研究表明,在民主協商活動中,年齡與協商級別存在正向關系,協商層次越高,協商主體代表的平均年齡也越大,年輕代表所占比例則越低。可以在保留一部分素質較高、參政議政能力較強的原有參與者的基礎上,吸收一批銳意改革、開拓創新的青年代表,為民主協商注入新的活力。
第二,優化協商代表層次結構。在協商民主的主體代表結構上,扭轉當前參政議政的過度精英化趨勢,打破協商民主參與主體的代表多數來自于社會中上層的不平衡局面,逐步改變全國兩會等高級別的協商參與者多為高收入、高學歷、高社會地位人群的結構。推進協商主體的多階層流動融合,使基層民眾得以參與到高級別的協商過程中。根據收入水平、文化水平等要素合理分配協商主體成員比例,保證各階層都有相應比例的代表,保障協商主體層次結構合理性,保證各階層代表都有共同討論決策的機會,讓真實的民意能夠有效地傳遞至協商過程中并轉化為政策。
第三,優化協商代表專業結構。加快參政議政、政治協商參與代表的專業化后備人才建設,在民主協商人才庫建設中,根據知識背景、技能背景、行業背景等為要素劃分專業領域,在協商代表的構成中建構更為全面的專業結構,拓展參政黨協商代表人才專業選拔面,對藍領專業技術人才降低學歷背景等發展門檻限制。跟上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發展的新變化,增加對新型專業、復合型知識結構人才的吸納,推進參政黨協商主體專業結構的多樣化、多層化、融合化發展。
(本文獲2021年省政協理論研究優秀論文三等獎,民建省委會理論研究優秀結項成果三等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