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協報]民建成員建議 不宜再用財政資金獎勵企業家
發布時間:2007-08-17 09: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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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記者 蔣志臻
近日,民建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委會主委辛涌建議,政府不宜再用財政資金獎勵企業家。據辛涌了解,浙江省某縣每年從有限的政府財政預算中撥出1500萬左右的專項資金用于獎勵企業家個人,連同被獎勵企業家所在的鄉、鎮(街道)本級財政為此支出的再獎勵部分,該縣每年為此支出達2000萬元左右,相當于該地區地方財政總收入的2%左右。而同級政府因預算困難在推進新農村建設的“千村規范、百村整治”工程中投入的專項資金還不足獎勵企業家個人經費的1/5。    據辛涌介紹,各級政府設定對經營業績較好企業家獎勵政策最初是基于這幾個因素:原民營中小企業處于初創時期,急需政府的鼓勵和支持;而國有企業正在逐步轉變經營機制中,國有企業的企業家在企業經營中責、權、利關系較難平衡,需用各種激勵機制來調整配置。此外,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從上世紀80年代由國有企業的“撥改貸”過渡到“利改稅”,民營企業所得稅政策到1993年開始實行,需要有必要的引導、輔導和教育期,對企業家獎勵的過程,也是一次宣傳稅法、引導鼓勵依法納稅的過程。辛涌指出,國有企業經過體制轉換以后,基本上都實行了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企業家的報酬與經營業績掛鉤已經成為法定工資制度和薪金支付的通常手段,責、權、利關系正在趨向平衡;國有、民營企業依法納稅已成為法定義務。    “該措施在實施初期起到了較理想的預期效果。但目前由于設定該政策措施的客觀條件發生了較大變化,再繼續實施意義不大;另一方面,諸如新農村建設、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許多領域急需政府財政支持。”辛涌告訴記者,為使有限的財政資金能更好地為經濟和社會建設服務,亟待對財政預算支出進行科學管理、公平配置,使納稅人的錢不光要“錦上添花”,更要“雪中送炭”送到最需要的領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