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福弟:關于要求盡快制定、出臺《人民調解法》的議案
發布時間:2005-03-23 1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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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是一種訴訟外解決矛盾糾紛的有效方法,是人民群眾自己組織起來,化解自身矛盾,參與處理社會事務、國家事務的一種重要形式,是解決我國多層次社會矛盾糾紛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主義政治民主的組成部分。由于其特有的魅力,被國外稱贊為“有中國特色的東方經驗”。它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在解決日益增多的社會矛盾和群眾糾紛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能柔性地解決矛盾和糾紛,能緩解和改善當事人的緊張關系,呈現出方便、快速、低成本的特點,從而將大量的民間糾紛及時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維護了社會的安定團結,保證了改革和發展的順利進行,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
當前,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以及各種利益關系的調整,我國現階段的社會矛盾比較突出,各種糾紛大量增加,群體事件、上訪事件不斷。亟需人民調解發揮作用,及時化解社會矛盾,消除各種不安定因素,維護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但來自司法部門的統計數據卻令人擔憂。近年來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的案件呈下降趨勢,與社會各種糾紛增長數比例不相適應,通過人民調解的少了,而通過訴訟的卻大幅增加,如浙江省杭州市,非訴訟與訴訟解決糾紛的比例,由原來的17:1下降到目前的1:1,不符合當前多元化、多層次、多途徑解決民事糾紛的世界潮流,不符合先進的訴訟理念和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由于訴訟程序時間相對較長,成本相對較高,不利于及時化解基層的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社會的穩定。這種局面的形成,主要原因就是人民調解法制建設滯后,調解程序不規范,組織建設不完善,調解人員缺乏法律保護,調解機制缺少法律支持和保護等。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首次提出“要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在年初中央舉辦的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胡錦濤總書記作了重要講話,明確指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全局出發提出的一項重大任務,適應了我國改革發展進入關鍵時期的客觀要求,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公平正義,就是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胡錦濤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精神,為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指明了方向,也給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人民調解工作必將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而要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就必須研究其面臨的困難,并切實加以解決。鑒于人民調解工作法律建設滯后的現狀,建議全國人大吸收目前人民調解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等方面的成熟規定,吸取各地實踐的成功經驗,盡快制定、出臺《人民調解法》。通過立法,進一步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有序開展,完善人民調解組織,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和人員素質,切實發揮其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該文系民建省委會副主委、杭州市委會主委蔣福弟在全國人大十屆三次會議上的議案)





